2009-08-18 旺報 (Link:http://blog.eslite.com/news/archives/693#31 )
案例大陸台商甲公司與中方乙公司雙方合資,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台商甲公司已依「中外合資合同」的約定出資,而中方乙公司卻仍未完全盡出資義務,大陸台商甲公司該怎麼辦?
解析
中國大陸容許外資的合營形態,包括「中外合資」及「中外合作」,前者稱之為「股權式合營」,後者則稱之為「契約式合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即係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大陸人民政府批准,在中國大陸境內與中方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所以,合營各方均負出資義務,其出資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就以本案例而言,中方乙公司依雙方合營合同約定既負有出資義務,卻遲未盡出資義務,則台商甲公司應依雙方合同之約定催告中方乙公司,倘若中方乙公司仍置之不理,則台商甲公司應循求法律途徑救濟。
按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5條規定:
Ⅰ、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Ⅱ、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前述規定,可知糾紛解決的途徑,包括:
1.在董事會內雙方進行協商;
2.如雙方於「中外合資合同」內訂由「仲裁條款」,則由該仲裁機構於接到一方之申請後,進行調解或仲裁;
3.如雙方未訂有「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則向管轄之大陸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大陸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採用合資方式,卻頻傳合資雙方之糾紛。大陸台商務必注意糾紛的預防,預防之道不外有六:
1.慎選合資夥伴,事前徵信極為重要,寧缺勿濫
2.慎訂合資合同的條款,此可參考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1條的規定;
3.注意出資的方式,如以實物出資,應注意作價;如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也應注意作價,及技術移轉的約定;
4.採用「仲裁」條款,應先明辨「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另外,訂立仲裁條款應思考仲裁機構,如已發生糾紛,則尚應考慮「仲裁員」(如:台籍仲裁員)
5.注意董事會的組成,因為「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又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參見大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0條、第31條);
6.注意「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區別,因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資本由兩部分構成:「註冊資本」和「借入資本」,兩者合稱為「投資總額」。至於「註冊資本」,則是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其為合營各方認繳出資額之總額。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採用中外合資的投資形態,務必注意相關規定,方能確保投資成功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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